问答 | 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条款,评标委员会有权废标吗?


发布时间:

2025-08-11

问:采购人是否可以委托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
答:采购人可以委托专家库中的专家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与评审,委托有关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的,应当事先说明,并向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接受委托的相关专家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与评审。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

 

问: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合规吗?

答:不合规。提问所述情形限定了供应商经营年限,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条款,评标委员会有权废标吗?

答:当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条款时,评标委员会确实具有一定的处理权限。首先,当评标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时,应停止评标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其次,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废标建议。需要注意的是,最终的废标决定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仅作为专家评审意见,即便表述为“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也仅属于其在评审过程中的建议,而不构成直接宣布废标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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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

问: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为投标供应商母公司,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答:专家应当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专家回避的情形有五种,此专家任职单位与投标供应商有关联,属于第五种情形,即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进行,该专家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质疑应当由谁受理?

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人单位分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