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如何设置“兼投不兼中”?


发布时间:

2025-08-04

“兼投不兼中”的说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十分常见。业内人士对此一直没有停止过讨论和研究。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应该如何设置“兼投不兼中”呢?我们先从那个“极端情形”说起。

某项目分三个标段,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可以兼投但不兼中。即可以同时对三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只能中标其中某一标段。评标按先1再2后3的顺序,一旦投标人在前面标段中标,仍可以参与后续评审,但将不再被推选为中标人。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对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未作要求。

开标当天,共有3家投标人A、B、C分别参与了该项目3个标段的投标。在评审完第1个标段后,A投标人综合得分最高,被确定为第1标段中标人。在随后第2标段的评审中,评审专家S提出,A投标人已经在第1标段中标,按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人将不能在后续的标段中标,已经失去与B、C投标人的竞争实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应当废标。随即评审专家S拿出国库司的相关答复作为支撑。如下图:作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近期在处理某投诉遇到了群口不一的问题,望能解惑已助工
作。
案例: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划分为01、02、03三个包,采用综合评分法,同时开评
标。四家供应商同时参与了三个采购包的投标,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且最终确定
个采购包的中标人为其中三家供应商并进行了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本项目共有3个包,每
个包选择不同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中标候选人推荐优选次序(01包→02包→03包)推
荐中标候选人(如:一个投标人同时在01包和02包的排名均为第一名,则该投标人被确定为01
包的中标候选人,02包则确定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俗称“兼投不
兼中”。本人认为该设置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据此,提出如下疑问:一、
"兼投不兼中"
是否违反了综合评分法的设置原则和中标人的确认规定? 二、“兼投不兼中”是否属于以其他不
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排序第一的中标供应商? 三、如果认可采购文件中的这种约定,那么采购
人可以对中标人的选择及中标人资格或推荐顺序进行约定吗? 四、“兼投不兼中”是否会为供应
商围标串标或高价中标提供了便利条件?盼复!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
采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定,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另有评审专家W主张,招标文件规定在前面标段中标的投标人依旧可以参与后续的评审,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该条款中的“合格投标人”有前款作为铺垫,即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A、B、C三个投标人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可以继续评标。

一时间,两种观点僵持不下。那么,在招标文件中应如何设置“兼投不兼中”的规则,才能避免上述情形发生呢?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点进行考虑:

(1)招标文件中要求兼投不兼中,投标人一旦在前面标段被确定为中标人,后续标段将不再确定其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只负责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由采购人按评标报告(排序)、招标文件(兼投不兼中规则)及法规(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说明合法理由)自行确定。这样,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只有3家投标人同时对3个标段进行投标,每个标段的合格投标人都满足3家。中标人未确定,便不存在上述评审专家S所主张的“失去了竞争实质”的疑虑。

(2)兼投不兼中的规则设定不得限制投标人的权利。在规则设置时应充分考虑到存在实力较强的投标人同时具备2个以上标段履约能力的可能,兼投不兼中应将该情形予以考虑。比如工程设计项目,某投标人可以提供两套完全不同的设计服务团队,可以实现2个标段履约,仅仅要求投标人中标一个标段,限制了投标人的权利。

(3)投标人同时向3个标段递交相同方案投标的的目的在于提高自身中标几率,1标段不中,剩下的标段还有中标的机会。只有3家投标人同时投3个标段时,3家投标人在每一个标段中都是竞争关系。不能因为某投标人排名第一或者中标,后续标段就按合格投标人家数不足3家而废标。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A在第一标段已经排名第一或者中标,失去了与投标人B、C的竞争实质,是在信息不对称(评审委员会知道而投标人不知道)的前提下对B、C投标人的不公平。

当然,有人会说,3家投标人存在互相“帮忙”的串通嫌疑。但是嫌疑,只是嫌疑。秉承“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3家投标人存在串通情形时,3家投标人满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数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