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5-05-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无效。那么,由谁来判定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理由是否为“正当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弃标函”时,需要判定放弃理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能够以“放弃理由不正当”为由拒绝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也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一是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二是某些政府行为,例如政府颁布新政策、新法律法规等。三是社会突发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等。供应商有正当理由不能签订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除正当理由外,供应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实践中,供应商往往以中标、成交价格太低导致其亏本,或者被制造厂商拒绝供货等为由拒绝签订合同,这些情形均不应被认定为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理由是否为“正当理由”,由财政部门认定。
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移动端二维码
中云咨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871-65313510欢迎致电中云咨询。请在电话拨通后按照需求点击对应分机号进行咨询。
注册会员及登录、退还保证金流程咨询,请拨8001。
审计、绩效评价业务咨询,请拨8002。
投标文件提交与审核,请拨8003。
职称申报政策咨询,请拨8004。
招标项目查询、招标文件问题、项目问题,请拨8005。
领取中标通知书、开发票、报名资料审核、标书文件购买,请拨8006。
邮箱:2189313005@qq.com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技路广泽中心8楼 (半层)、13楼(整层)。
SAF Coolest v1.3.1.1 设置面板 JPTSS-ZUUD-VFZSE-XQE
无数据提示
Sorry,当前栏目暂无内容!
您可以查看其他栏目或返回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