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吗?
发布时间:
2025-03-04
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吗?
答:如果是政府购买服务,可以采用磋商方式采购,如果是其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22号文的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以及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磋商方式,其他情形不能随意采用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问:某信息化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A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出现B供应商的产品质保承诺函,如何认定?
答: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情形,应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问:公开招标家具项目中,某供应商提供的多个产品单价超过法定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如何处理?
答: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相关配置标准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设定最高限价。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问: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多种货物,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中两种货物为核心产品,所有投标供应商就其中一种核心产品提供了相同品牌的不同型号,另外货物品牌均不同,如何认定?
答:多个核心产品的,如果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满足一个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该项目所有投标供应商因就某一核心产品提供了相同品牌,应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该项目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问:大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投标,可以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吗?
答:货物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就可以享受扶持政策,与投标人本身的企业划型无关,但能否享受价格优惠政策,要看该项目是否专门预留中小企业,如非预留中小企业项目,可以享受价格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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