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一致后,能变更采购金额、服务期限等实质性内容吗?


发布时间:

2023-10-18

问: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还可以变更吗?

答:除了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种情形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双方协商一致后,能变更采购金额、服务期限等实质性内容吗?

答:不可以变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也明确解释,政府采购合同是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也不得通过协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所谓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改变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实质性要件。

采购合同不得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实质性要件,招标、谈判、磋商、询价其目的是为了缔结采购合同,为保证采购的严肃性,保证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如不依据采购文件确定事项或者擅自变更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那么采购将流于形式,背离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问:投标文件规范性(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设置为打分项是否合理?

答复: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及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留言所述投标文件的规范性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